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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章程

湖南省中非经贸合作促进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南省中非经贸合作促进研究会。英文译名:China-Africa Economic and Trade Promotion Council(CAETP)。

第二条 本会由全省从事中非经贸合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在中非经贸合作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开展中非经贸合作研究,为中非经贸合作提供业务促进和专业服务支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的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商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高桥大市场中非经贸合作创新示范园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中非经贸合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探索和推进中非经贸合作的机制建设,组织开展中非经贸合作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及时发现中非经贸合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政府部门提供促进中非经贸合作的政策建议和决策依据。

(二)发挥本会在中非经贸合作中的中介服务功能,做好政府相关部门的的助手和中非经贸合作的桥梁,承担政府职能转移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三)举办推动中非经贸合作的各类工作会议、论坛会展,邀请国内外对非研究机构、智库、相关政府主管机构,以及对非合作优秀企业代表依照国别、行业类别、需求属性等专题开展研讨。

(四)多渠道调研中非经贸合作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及时向从事中非经贸合作的企业及机构提供法规、政策、市场动向、投资合作机会等方面的最新信息及全过程咨询,并提供战略决策、市场开发、法律服务、创业孵化等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五)组织会员对有合作意向的对象国开展经贸合作交流考察活动,实地对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学术机构、智库及重点企业,深入考察当地市场环境与行业现状;并组织、安排对方来湖南交流互访,考察会员企业,对接洽谈合作。

(六)组织开展能力建设活动,为会员和有对非合作意向的企业就国家战略与发展规划、境外市场与行业分析、属地化运如法律、财税、安保等组织开展各类专题培训,培育中非经贸合作的专门人才。

(七)支持从事中非经贸合作企业之间的企业文化交流与价值观趋同建设,向社会宣传、介绍中非经贸合作的创新成果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与个人,提高企业和企业家的海内外知名度。

(八)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热心参与中非经贸合作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和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22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